IC 供圖據新華社北京4月29日電(記者 陳菲)為規範減刑、假釋案件的審理,防止造假換取減刑、假釋,堵塞滋生司法腐敗的“漏洞”,最高法院29日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
  “這一程序性的司法解釋對減刑、假釋案件審理做出了比較全面的規定。標志著我國審理減刑、假釋案件由過去的執行機關報請、法院審批行政化的審批模式正式變成了按照案件特點進行審理的一種審判程序,保障了減刑、假釋案件辦理的公正、合法。”最高法院審判監督庭庭長宮鳴說。
  六類案件須開庭審理
  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新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六類減刑、假釋案件必須開庭審理:
  ——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報請減刑的;
  ——報請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或者減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釋一般規定的;
  ——公示期間收到不同意見的;
  ——人民檢察院有異議的;
  ——被報請減刑、假釋罪犯系職務犯罪罪犯,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罪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或社會關註度高的;
  ——人民法院認為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
  立功或重大立功要審查
  新司法解釋規定:“減刑、假釋裁定書應當通過互聯網依法向社會公佈。”
  減刑、假釋裁定書是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互聯網公佈減刑、假釋裁定書是人民法院裁判文書公開的重要內容。
  “該規定進一步增加了減刑、假釋案件的透明度,使減刑、假釋案件的審理能夠更好地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最高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說。
  新司法解釋還規定,減刑、假釋案件一律在立案後5日內依法向社會公示。
  “確有悔改表現”“立功表現”“重大立功表現”是我國刑法規定的減刑、假釋的關鍵條件。新司法解釋對實踐中如何把握這些條件予以明確。
  例如,第5條第一款規定:審理減刑、假釋案件,除應當審查罪犯在執行期間的一貫表現外,還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具體情節、原判刑罰情況、財產刑執行情況、附帶民事裁判履行情況、罪犯退贓退賠情況。
  第三款特別針對假立功問題專門規定:執行機關以罪犯有立功表現或重大立功表現為由提出減刑的,應當審查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現是否屬實。涉及發明創造、技術革新或者其他貢獻的,應當審查該成果是否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獨立完成,並經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下半年進行檢查
  今年年初,中央政法委出台了關於嚴格規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指導意見。3月,最高法院專門召開會議,提出了“五個一律”的工作要求。
  對於這一系列的新規、新要求如何有效貫徹落實?宮鳴在發佈會上介紹了最高法院下一步的具體舉措。
  “首先將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其次要建立常態化的監督檢查制度。”宮鳴透露,最高法院將以中央政法委指導意見規定的三類案件為重點,每年組織全國性或者區域性的檢查。這項工作今年下半年將正式啟動,重點檢查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比例是否明顯高於其他罪犯的相應比例,各高級人民法院也將根據本轄區的情況建立相應的監督檢查機制,並且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宮鳴說,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的要堅決予以糾正,發現法院工作人員在辦理這類案件中有違紀違法行為,甚至構成犯罪的,一律移送紀檢監察部門或檢察機關從嚴追究責任,追究責任的情況還要向上一級法院報告,涉及其他機關工作人員違紀違法的也要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有關部門處理。  (原標題:減刑假釋案一律向社會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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